ABC小说>军事历史>重生宋末之山河动>第977章 实用主义
的创建者王阳明,其孔子、孟子、朱熹并称为儒学孔、孟、朱、王四大家。他的学说思想王学是明代影响最大,不仅在中国,在日本、朝鲜半岛以及东南亚也影响甚广。对于这位还待二三百年后才会出现的儒学大家,大宋朝的人当然不会晓得,更不会知道其学说。

王阳明对于思与行的关系则这样认为:意在强调知与行的统一。所谓知,便是对事情各方面的思考与了解,只有思考明白、了解清楚了才能开始行动;所谓行,便是将那些思考明白、了解清楚的东西付诺实践,如此才能有所成就。王阳明指出,圣人之学乃身心之学,其要领在于体悟实行,不可将其当作纯粹的知识,仅仅流于口耳之间。

所以在知与行的关系上,王明阳从“天地万物本吾一体”出发,反对朱熹的“先知后行”之说。其认为既然知道这个道理,就要去实行这个道理。如果只是自称为知道,而不去实行,那就不能称之为真正的知道,真正的知识是离不开实践的。

当下盛行的是理学,而赵昺弄出这么一个与理学相驳的问题来让士子们论述,那么在几位监考的大臣们看来皇帝是不是睡糊涂了,这简直就是要推翻过去已成公论的学说。可当下谁也弄不清皇帝的意图,是在考验士子们,还是在标新立异,因此也不敢多言。

而那道策论题也是让众臣觉得小皇帝太坏了,其实这道题应该说古今多有争论,没有对错。而对错皆在小皇帝心中,一旦与其想法相驳,肯定就被排出在外了。而猜对了小皇帝心思的,则无论文章再烂,也会入其法眼,不仅可以金榜夺魁,将来也是官运享通。

大家都清楚“法者,天子所与天下共也”,这其实是儒者们的共同愿望。而皇帝出法例结果也几乎人所共知,张释之向文帝报告了案情,然后提出处罚意见:“依大汉朝的法律,一人犯跸,当课罚金。”汉文帝听后大怒,说:“此人惊了我的马,幸亏这马儿驯良,要是换了别的马,说不定就将我摔伤了。廷尉你竟然只判处他罚金?”

张释之说:“法者,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。今法律如此规定,当依法执行。陛下如欲加重惩罚,则法不信于民也。那人犯跸之时,陛下你若将他杀了也就罢了,但现在已交到我廷尉这里,我身为廷尉,自当公正执法,若有偏差,则天下的法官都会任意轻重,那老百姓岂不是要手足无措?望陛下明察。”文帝思之良久,承认张释之是正确的。

根据史书的记载,显然法官张释之所秉持的司法理念是,一个案子进入司法程序后,应由法官依法裁决,皇帝也不可干预。张释之的那一句“法者,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”,也多次为后世的司法官引述,用来对抗君主徇私枉法的意图。

但宋代的学者、法官提起这起“犯跸”案例时,还是对张释之很不满意,因为张释之还说了一句“那人犯跸之时,陛下你若将他杀了也就罢了”。他们认为,作为负责司法的廷尉,实在不应该说出这种违背法理的昏话,如洪迈批评张释之此言无异是“启人主径杀人之端”。

大儒陆九渊更是从一个刁钻的角度发出诘问:假设汉朝的法律规定“犯跸者杀无赦”,那廷尉是不是也应该坚定地按照法条办案,将那个倒霉而无辜的乡下人处死呢?陆九渊的答案是:也不可以处死。他追溯到《尚书》记载的一项古老的司法原则:如果有人犯了大罪,但属偶犯、出于过失而非故意,而且坦白了自己的罪行,那么他就不可被判死刑。

根据这项古老的司法原则,陆九渊认为,“犯跸案”中的那个乡下人,只是偶尔的过失,不存在犯罪故意,即使他使汉文帝受了伤,也应该从轻发落,何况文帝并未受伤。如果当时的法律条文违背了这样的司法原则,法官应提请皇上修订法律,使法条合乎正义。因此,张释之应该向文帝解释清楚法理所在,而不是以“今法律如此规定”相敷衍。

想想本朝的大儒们见解都不统一,那么对于士子们来说便更为艰难,简单的以案论案只怕难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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