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我们今天的
“拐卖”一词在中国古代法律里出现得很晚。至少从秦汉至元明的历史时期内,中国古代法律一直把使用暴力或诈欺手段剥夺他人自由、使之处于被奴役状态的行为,称之为
“略人”,将出卖略得人口的行为叫做
“略卖人”。2、现在能够看到最早的有关法律条文,是湖北张家山汉墓出土的西汉初年《盗律》,处刑极其严厉:只要有了
“略人”的行为,无论是否已经出卖,都要处以
“磔刑”(处死并肢解尸体);知情收买之人
“与同罪”;不知情收买及转卖的,
“黥为城旦舂”(毁容后男犯从事筑城、女犯从事舂米苦役),买者后来知情的,也要同样处罚。
另一条《捕律》规定,能够告发
“略人”犯罪的,政府奖赏黄金十两。3、自秦汉以来,贩卖人口一直是朝廷重点打击的犯罪,基本都是死刑。
后来逐步分不同情况,刑罚也有所区分。比如被卖方是否愿意(愿意的话可以减轻卖方刑罚,不愿意的话那就只有去死了),买卖10岁以下的,无论被卖方是否愿意,卖方一律从重处罚;如果卖卖后作为奴婢的,处绞刑,作为妻妾子孙的,处三年徒刑。
对告发的还有奖励。4、因此,不要小瞧古人智慧,也不要认为古代就是万恶。
在古代,人口是国家最重要的资源,对户籍管理异常严格,对贩卖人口行为一直都是大力打击。
我们古人的治国和司法思想是非常高明的。而且也不缺乏人性化。我们不要被影视作品里的卖身葬父等情节误导,那只是创作需要。